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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团纪事】台前当官、背后经商,是受贿吗?

江苏工会 2022-09-23

写在前面

这是一起公职人员台前当官、妻子幕后成立公司获取“利润”的案件。本案中,职务犯罪与经营、借贷等民事活动交织,邓杰平利用职权,为商人老板谋利,其妻子既代为收受商人老板送来的股份,又成立公司向特定公司定向销售谋取利润。

如何区分正常民事活动、

违规经商办企业与受贿犯罪?

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邓杰平,男,中共党员,1962年3月6日生,湖南省宁乡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


2004至2015年,邓杰平利用其担任宁乡县玉潭镇镇长,宁乡县委常委、玉潭镇党委书记,宁乡县委办主任、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长沙金典公司董事长杨某、总经理蔡某的请托,为二人在收购宁乡县城建二公司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4至2017年,邓杰平收取蔡某或蔡某、杨某两人共同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另有400万元约定退休后收取,共计670万元。


2006年,宁乡县委决定组建长沙万佛灵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佛灵山公司)开发某旅游项目,并明确由邓杰平具体负责。邓杰平与蔡某、杨某商定,由邓杰平关照金典公司承揽万佛灵山公司的工程项目,用工程利润投资万佛灵山公司,三人各占投资款1/3的股份,邓杰平无需投资。此后,邓杰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蔡某、杨某承揽了万佛灵山公司的工程项目。2007至2010年,蔡某、杨某以金典公司名义向万佛灵山公司投资共计1200万元。2013年,蔡某、杨某决定不再共同经营金典公司,为继续履行之前关于邓杰平占金典公司向万佛灵山公司投资款1/3的承诺,共同向邓杰平妻子成某出具了一份书面凭证,明确1200万元中,杨某、蔡某、成某各占400万元,成某收受凭证后告知了邓杰平。


2015年下半年,邓杰平认为万佛灵山公司的投资款会因政策原因无法收回,便安排成某将上述凭证退给了杨某,杨某收回凭证后仍口头承诺只要投资款收回还是会分给邓杰平1/3。2017年下半年,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收购金典公司持有的万佛灵山公司股份。金典公司收到收购款后,杨某、蔡某向邓杰平表示要送给他400万元。邓杰平与杨某约定,400万元暂放在杨某处,等其退休后再拿。


此外,2007年9月,邓杰平与妻子成某出资创办长沙成铭公司,租用某公司厂房生产冰箱背板,向华良公司定向销售。2008年9月,邓杰平、成某遂与华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商定,成铭公司停止生产冰箱背板,由华良公司自行购买设备、原材料在华良公司厂房内生产冰箱背板并自行管理,邓杰平、成某无需投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但华良公司仍向邓杰平、成某支付“利润”。2010年7月13日,赵某以支付成铭公司利润名义向成某控制的账户转账120万元。


据查实,2003至2019年,邓杰平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个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承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00.76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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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

2019年2月21日,长沙市纪委监委对邓杰平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月23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

2019年8月20日,经长沙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长沙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邓杰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政协宁乡市委员会主席职务,政协长沙市委员会委员、政协宁乡市委员会委员资格。



【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8月21日,邓杰平涉嫌受贿犯罪案被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交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8月23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邓杰平执行逮捕。




【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3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杰平涉嫌受贿犯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20年2月26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杰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76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邓杰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

2020年4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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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平案的一大特点是

“台前当官、背后经商”

如何把握邓杰平及家人

开公司营利与受贿的界限?


邓杰平是既要当官又想发财的典型,台前是“正襟危坐”的领导干部,背地里却与商人“勾肩搭背”、私相授受,成了疯狂逐利的“老板型领导”。2004至2018年间,邓杰平及其妻子通过入股、集资、委托投资等方式,违规在多家企业、个人处投资1519万元,共获利1170余万元。同时,邓杰平还通过“合作”投资、事后兑现、以借为名等方式受贿1700.7624万元。上述行为中职务犯罪与经营、借贷等民事活动交织混合,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点,加大了准确界定其行为性质的难度

2003至2007年间,邓杰平多次接受赵某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谋取利益。成铭公司停止生产后,华良公司仍以支付成铭公司“利润”名义向邓杰平夫妻给付财物。根据相关党纪条规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邓杰平夫妻以成铭公司名义获利行为如何定性,应以邓杰平夫妻对成铭公司是否实际出资、有无参与管理经营为标准,以2008年9月为时间节点分别认定

2008年9月之前,邓杰平夫妻对成铭公司实际出资并管理经营,成铭公司为华良公司定向生产配件并获取经营利益的行为,符合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构成受贿。2008年9月之后,成铭公司虽名义上存续,但其实际出资及经营管理者已为华良公司,邓杰平夫妻在没有实际出资且未参与经营管理情况下所获“利润”,本质是邓杰平与赵某之间权钱交易的对价,应以受贿认定

长沙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许昊娟



“群团纪事”(微信公众号:jsqtjs),是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委派驻江苏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的官方微信。“群团纪事”与“江苏工会”合作在“江苏工会”上开设专栏——群团纪事。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适时推出这个栏目不仅是发挥宣传教育功能的具体体现,更是要求工会组织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正确方向,团结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我们将立足实际,面向党员群众,通过每周一期发布廉政时评、解读党纪党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传递“全面从严”信号,在潜移默化中培树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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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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